川经信财金函〔2020〕111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融资担保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8〕71号)和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5号)有关要求,定于近期开展2019年度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常经营的融资担保机构。
二、补助内容
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补助内容分两大类: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和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融资担保机构可以申报一类或两类补助内容。
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不适用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补助内容。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按《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川财农〔2016〕2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助条件及标准
(一)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补助。
1.2019年度平均融资担保收费水平不高于2.03%;
年度平均融资担保收费水平=年度融资担保保费收入/全年融资担保发生额。
2.2019年“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与全部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占比不低于50%。
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担保责任余额之和除以12个月。
“支农支小”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提供的担保。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贷款担保,不计入享受补助的担保平均余额基数。财政按符合补助范围的“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
(二)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补助。
1.为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
2.2019年期间向银行实际支付的代偿金额。
财政按不超过代偿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对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分担项目的追偿收入,由财政负责按财政分担比例收回。
四、申报资料
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按下列要求将申报资料依序装订成册。
(一)申报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补助的资料。
1.2019年度四川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补助资金申请书(封面,见附件1);
2.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4.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5.经合作银行加盖鲜章确认的《2019年度“支农支小”融资担保在保业务按月明细表》(见附件2);
6.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带二维码),内容包含:年度平均融资担保收费水平、每月末“支农支小”担保责任余额、“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及占比、全部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对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贷款担保情况。
7.申报单位和法人代表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见附件4),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章。
(二)申请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损失分担补助的资料。
1.2019年度四川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补助资金申请书(封面,见附件1);
2.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4.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鲜章);
5.《2019年度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担保代偿明细表》(见附件3);
6.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带二维码),内容包含:2019年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向银行支付的代偿金额及内容。
7.融资担保机构支付每笔代偿的凭证(转款、扣款凭证)、银行对该笔代偿出具的代偿凭证。
8.申报单位和法人代表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函(见附件4),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签章。
各市(州)在组织融资担保机构申报时,上述资料要求可作参考。
五、申报要求
(一)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5号)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积极组织辖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申报、审核系列工作,市县财政先行拨付奖补后,联合上报财政厅,同时抄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于4月15日前向经济和信息化厅报送申报资料一式三份。若申报两类补助内容的融资担保机构,须将两类申报要件综合整理成一本进行报送。
六、联系方式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
联 系 人:王之佼 贺峥
联系电话:028-86265772 86263985
邮 箱:jxwcjc@163.com
邮 编:610013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
附件:1.2019年度四川省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补助资金申请书
2.2019年度“支农支小”融资担保在保业务按月明细表
3.2019年度小微企业银行融资担保代偿明细表
4.承诺函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