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省级服务机构: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和复审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0〕196号)要求和《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2020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申报范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名单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见附件2)要求准备相关纸质材料。省级服务机构直接向我厅提出申请。
(二)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程序,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示范平台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促进技术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展,鼓励和支持技术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争创国家示范平台,进一步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和总体建设水平。
(二)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好辖区内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工作,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于2020年7月31日前将符合免税条件的示范平台相关纸质材料一式八份报送我厅,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材料。省级服务机构直接报送我厅。
联系人:王宇兴
联系电话:86260951
电子邮箱:jxwxqyc@126.com
附件: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名单
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