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服务和就业促进局、市社会保险局,各参保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落实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9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受到环保处罚,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二)上年度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12月以上;

(三)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且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四)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8%

裁员率计算公式为:裁员率=(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上年度月平均参保职工人数)×100%

因劳动合同期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安置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从“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中扣除。有上述人员的申请企业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对本企业裁员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返还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

三、申请方式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宜宾市稳岗返还申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wgbt.ybrc128.com/login.asp),按照相关说明进行网上申报。待网上审核通过后,申请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的下列纸质材料:

(一)宜宾市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网上审核通过后打印);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审核要求

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审核稳岗返还时,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掌握的企业和职工参保信息、领取失业保险金信息进行审核,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跑腿次数。对上年度受到环保处罚以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不能享受稳岗返还。要在政府网站上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向社会公示,不少工作日。公示及审核通过后,要及时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至企业基本账户。

市、县(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将申报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月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提取打印并加盖印章(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交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稳岗返还审核依据。

五、资金使用

享受稳岗返还的企业要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营业执照》上有“劳务派遣”、“社保代理”、“劳务外包”“劳务分包”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所获得的稳岗返还资金,要按规定用于用工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

企业应建立返还资金使用台帐备查。对提供虚假资料及违规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取消当年申请资格。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严重失信的企业,除已关闭破产的,全额追回稳岗返还资金。

六、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二)由2018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翠屏区、叙州区的企业向调整后属地人社部门申报稳岗返还。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