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科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三江新区发展政策研究局、财政金融局,各相关单位:
2020年被认定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占比最高)为宜宾农村户籍的企业。
(一)申报农民工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的,需向各县(区)负责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申报资料均为A4纸),排列顺序为: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各县区核对后退还,收复印件);
2.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各县区核对后退还,收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各县区核对后退还,收复印件)。
(二)申报农民工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的,需向各县(区)负责科技工作的部门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申报资料均为A4纸),排列顺序为:
1.2020年度农民工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补助申报表(附表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各县区核对后退还,收复印件);
3.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各县区核对后退还,收复印件);
7.2020年度企业经营记录(2020年《资产负责表》《损益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原则上企业2020年无经营记录的不得享受补助)(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发布的申报补助通知相关要求,在2021年11月26日前向所在县(区)负责科技工作的部门申报。
(三)市级相关部门抽查审核汇总。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宜宾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对县(区)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抽样审核后,汇总上报市政府。
(四)下发补助。市政府审定下达市财政承担的后补助资金,县(区)承担本级财政补助资金。
(一)各县(区)须严格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对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能提供有力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补助。